捏造银行流水单讨债?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18-10-24 来源:本站

时间:2018年10月12日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案由:虚假诉讼

案情:被告人邝某捏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已故的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50万元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昔日好友的妻儿清偿该50万元债务。

案情回放

邝某和冯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尤其在冯某的儿子冯某赟将户口转到了邝某家后,两家关系愈加亲密,且一直都保持着经济往来。

2013年5月28日,冯某代表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邝某、案外人李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邝某和李某先预付优先经销权款项给该公司,在正式生产经营开始后,将公司所采砂石优先提供给两人进行销售。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邝某和李某支付给冯某100万元作为预付款。

2013年6月3日,冯某向邝某出具收据说明收到其交来预付款50万元。同日,冯某和邝某找到在广州某投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郑某协助他们制作资金转账流水纪录。应冯某和邝某要求,郑某在其公司楼下的招商银行营业厅内,向邝某转账50万元,邝某又将50万元转入冯某账户。后冯某又将50万元转回郑某账户。

2014年4月,冯某因病去世。2016年3月,邝某以合作协议及与冯某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虚构其向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的事实,将冯某的妻子何某和儿子冯某赟起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冯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其偿还50万元债务。

法院根据邝某提供的证据,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承担清偿该50万元债务的义务。宣判后,何某和冯某赟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冯某赟反映邝某与冯某虚假走账的事实,梧州市中院调取了全部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了郑某替冯某、邝某制作银行流水记录的事实。2017年3月14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邝某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何某和冯某赟返还5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的诉请,属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撤销长洲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邝某的诉讼请求;并对邝某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邝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邝某于2017年4月8日交纳了5万元罚款。

2017年10月11日,梧州中院向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移送函,内容为中院在审理邝某与何某、冯某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邝某虚构与冯某之间支付预付款的事实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邝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故将案件材料移送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审查。

该案经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7月26日,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以邝某犯虚假诉讼罪向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围绕是真借款还是虚构事实以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展开了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捏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已故的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的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邝某辩称,冯某曾于2012年7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邝某借款50万元,当时为现金交付,且无他人在场,又没有书写借条,无证据可供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2013年5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时,冯某与其商议将2012年的50万元借款转化为合作协议的预付款,故在签订协议后,在其没有向冯某实际支付50万元预付款的情况下,冯某出具了收到50万元的收据。虽然双方因办理船务公司股份变更手续制作了虚假的银行流水记录,但借款是真实存在的,合作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冯某突然离世,50万元借款追索无门,才急于求成,提供了不实的银行账单,用不存在的砂石预付款一事去追讨自己没有证据去证实的50万元现金借款,导致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邝某的辩护律师辩称,合作协议是客观真实的,收据也是真实的,是冯某的亲笔记载,载明收到邝某的钱,并载明是砂石款,钱是交来并不是汇来的,且注明是现金50万元整,故双方将借款款项当做合作协议的预付款符合常理。除了虚假的账单外,邝某向法庭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是真实的,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邝某的行为是诉讼虚假,而邝某对于提供虚假的银行流水单的行为也已接受处罚,缴纳了罚款,希望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10月12日,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对该起虚假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虽然邝某辩称其曾于2012年以现金形式向冯某出借50万元,且后者主动提出以砂石付款冲抵该债务,但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该债权的真实存在,即便该债权真实存在,邝某也确实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银行流水记录,虚构了其向冯某实际支付预付款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银行流水凭证是证明邝某是否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关键证据和优势证据,该行为足以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被告人邝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犯虚假诉讼罪罪名成立。

连线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邝某以人为制造的银行流水凭证为证据,虚构其向冯某支付砂石预付款而未实际完成交易的事实,在冯某身故后向法院起诉冯某的亲属,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裁判文书,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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