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李旭东 陈 燕)驾驶证到期未换又被注销,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车辆虽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和司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具有符合商业三责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不负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许某经济损失30万余元。
2017年5月17日,王某驾驶轿车追尾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许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许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认为许某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王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今年初,许某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4万余元,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寿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驶证已经过期,后又被注销,购买保险时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尽到了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义务,且投保人在保单上已签字。因此,平安保险上海公司提出的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意见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许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王某赔偿2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许某和王某分别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当事人就平安保险上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责险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王某提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八条规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王某并不存在这一情形。
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则提出, 2014年版与2009年版保险条款的具体适用条件并非由投保时间来确定具体适用哪个条款,而是由投保时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费率确定的,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投保时缴纳的是适用2009年版保险条款的费率,应适用该条款处理这起保险事故。
淮南中院认为,平安保险上海公司举出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适用2009版的商业三责险条款,投保单中投保人处也有投保人签字,保单中就涉案商业险类型及说明等字样均黑体加粗。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已就涉案商业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具有符合商业三责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即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驾驶证无效免赔三责险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我国居民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办理车辆保险、定期检测车况、审核更换驾驶证等成了广大车主的“必修课”。本案中,王某应该在驾驶证到期之前及时更换新的驾驶证(驾驶证上明确标注在到期之前90日内需更换),驾驶证到期之后没有更换的,会被注销。但在注销之前,还有一定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虽然不属于无证驾驶,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在商业三责险合同中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只要保险公司履行了严格的告知和说明义务,这个条款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将成为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责险的事由。所以,广大车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充分阅读理解保险条款,驾驶人也要注意在到期之前及时更换新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