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6月8日8时47分,原告庞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与城西北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在遇到直行车道为红灯时,原告庞某将车停在停止线外侧等待绿灯放行。后原告庞某因自己一时疏忽,在左转绿灯亮起时,误认为是直行方向绿灯放行,遂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在行驶一段距离后,原告庞某发现直行车道仍然是禁止通行的红灯,故原告庞某立即停车,但此时所驾驶的汽车后轮已经完全越过停止线,整车停在斑马线附近。该违法行为被被告淮安区交警大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2017年8月4日,被告淮安区交警大队经审查认定原告庞某于2017年6月8日8时47分在翔宇大道与城西北路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庞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构成闯红灯,遂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庞某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行政处罚。原告庞某不服,向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经审理维持了淮安区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庞某认为其在直行车道为红灯的情况下驾车直行往北越过停止线是事实,但在越过停止线后及时将车停在停止线前的斑马线附近,后未再继续移动车辆,更没有到达路口中心和对面车道,不应当被认定为闯红灯,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歧】
本案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应被认定为闯红灯。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当然构成闯红灯。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即原告庞某在因自身原因在直行车道为红灯时,违反禁止通过的规定驾驶车辆并整车越过停止线的停车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闯红灯。
1、原告的驾驶行为违反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本案中,原告庞某驾车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并不当然构成闯红灯,能否构成闯红灯还要看是否符合闯红灯的技术规范要求。
2、原告的违法行为构成闯红灯。公安部《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了定义,闯红灯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原告驾车只越过停止线一小段距离并及时停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该交通违法行为仍应被认定为闯红灯。
综上,原告庞某在直行车道为红灯时,驾驶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整车越过停止线并停车的行为仍应被认定为闯红灯。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