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月30日,张某某驾驶车牌为苏1212289的车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孙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与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某持有B1、E驾照,为所驾车辆的所有人,其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某车辆的行驶证由江苏省泰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颁发,行驶证记载该车为变型拖拉机。
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某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1、E,并非变型拖拉机,张某某系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变型拖拉机不在张某某准驾车型中,张某某属于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变型拖拉机并不是拖拉机,实质是低速载货汽车,属于张某某准驾车型之一,张某某不是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案涉车辆名为变型拖拉机,实际为低速载货汽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案涉车辆虽然在泰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登记为变型拖拉机,并取得拖拉机行驶证,但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拖拉机类型中并无变型拖拉机的名称。
从车辆管理上看,相似类型的车辆,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已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农用运输车实质是汽车的一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发布的保监发(2010)46号《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各地(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可见,所谓变型拖拉机其实是与农用运输车等类型相似车辆的演变,从其速度、功率、载重等看,实质上为低速载货汽车。
2.张某某持B1、E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不属于无证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张某某取得的B1、E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及E。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B1的准驾车型为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因案涉变型拖拉机实际为低速载货汽车,故张某某持B1、E驾驶证完全可以驾驶该车。
交通管理部门也未认定张某某系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据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的国家机关。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张某某驾驶苏1212289机动车系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持B1、E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属于无证驾驶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持B1、E驾驶证完全能够驾驶苏1212289机动车之类的四轮低速货车,并未实质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