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3、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4、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5、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对于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