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17年8月份以来,采取虚构提高信用卡额度、领取皮箱等手段,骗取孟某某、王某某、康某、曾某某、燕某的信用卡,共刷取资金十六万七千余元,自行偿还一万九千元,案发后王某家属帮助偿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为某银行的员工,因欠钱未及时归还,因害怕,便有了侵占客户信用卡的想法。2017年来,王某利用此前去沛县某小学办公室的经历,告知此前办理信用卡的客户,采取虚构领取皮箱,隐瞒激活信用卡,趁受害人不注意,盗刷她们信用卡。同样受害的还有一些开店的私人店主。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退还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江苏沛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退还全部赃款,沛县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示】没有能力还钱,就不要乱借钱。借钱还不上,更不能有任何违反法律的想法。违法一时爽,监禁寒如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