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江苏省南通市区一房产公司的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屋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装饰公司老板等人,结果这笔生意不但没给他带来利润,反而给买卖双方都带来一场牢狱之灾。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售卖信息和购买信息的三名被告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被处以2000至5000元不等罚款。
张某是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大学文化。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张某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500多条,非法获利2500元;提供给杨某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2700多条;提供给蔡某公民个人信息1500多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监管条件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杨某、蔡某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顾建兵 刘浩蓉)
■连线法官■
非法获取出售500条以上公民信息将入罪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说,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信息的一种,承载着诸多的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已经成为严重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的巨大阴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亚军介绍说,为了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几名购买人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但在数量上都超出了500条,该信息还包含了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购房业主的房间号、房屋面积及成交价格等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交易信息,故认定三被告人属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