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牟文洁) 包工头张甲(化名)雇佣农民工张乙为其搭建民房,张甲没想到,张乙(化名)工作还没到两个月竟不幸溺亡,自己也因此惹上了官司。原来,五一节前夕,张甲在工地厨房准备了菜品和白酒犒劳工友们。不料,工友张乙喝多了,张甲便邀请他到水渠边散心,结果出了意外,张乙溺水身亡。张乙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甲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5万余元。
2016年3月,张乙受雇于张甲,为张甲承建的民房提供劳务。五一劳动节前,为了犒劳辛苦工作的工友们,4月30日一早,张甲便为工地厨房提供了一箱白酒和一些猪骨头,并告知工人们下班后可以喝酒。当天晚上,张乙收工回暂住地中途下车购买了两瓶啤酒,回到住处的张乙不仅喝了自己买的啤酒,还喝了张甲放置的白酒。因饮酒过量,张乙在住处闹腾起来。
得知情况的张甲,来到工人暂住地对张乙进行劝阻未果,为了不耽误其他工人晚上休息,同时想着疏解张乙的心情,张甲便提议让司机开车将已大量饮酒、站立不稳的张乙带至昌平区某水渠南岸附近聊天,张乙同意了。谁也没想到,在聊天过程中,张乙竟不小心跌入水渠。张甲发现后及时通知司机,两人跳入水中救人,但因当时水流湍急,加上张乙大量饮酒后身体反应受限,二人未能将张乙救起。被水冲走的张乙最终溺水而亡。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甲提供酒水本无过错,但在提供酒水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提醒工人适量饮酒、不要酗酒、醉酒。张甲在明知张乙已经大量饮酒、站立不稳的情况下,仍然将张乙带至水渠附近,使张乙处于危险状态中,尤其是张乙行走至水渠栏杆附近并坠入水渠护坡时,张甲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和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从而导致张乙脱离张甲的控制范围,致使张乙跌落至水渠中,张甲虽已履行了积极救助的义务,但仍未能制止张乙溺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而张甲对张乙的溺水死亡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饮酒过量,并在工地住处闹腾。张乙自愿跟随张甲外出聊天,并自行穿越小马路走至水渠护栏处坠落,过量饮酒影响自己身体支配和控制能力,最终在水渠中溺亡,其自身也有较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51989元。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甲与张乙存在雇佣关系,张甲未能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对张乙溺亡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