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春买车,随即投保
王春心仪一款车很久了,
终于攒够了钱,
一举拿下。
这价钱也着实不便宜,
70多万呢,
对工薪阶层的王春来说,
真不是个小数目。
为了让自己心安,
王春买车后的第一件事
就是为新车投保,
车辆损失险的限额为544654元,
保险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
赵冬借车,王春无奈
新车真不错,
德系血统,
高端大气,
不光王春喜欢,
朋友们也是艳羡不已。
赵冬:“兄弟,我明天要去相亲,
想借你这好车撑撑场面。”
王春:“这个,这个···”
赵冬:“不想借就算了,爽快一些!”
王春:“呃,我不是那个意思···
好吧,那你一定要小心。”
赵冬:“我都老司机了,
有什么不放心的,真是的。”
丁夏撞车,赵冬顶包
赵冬的相亲对象叫丁夏,
最近刚取得驾照,
一直想找个车练练手。
丁夏:“这是你的车吗?太棒了。”
赵冬:“呃,是的。”
丁夏:“这车开起来感觉一定不错吧。”
赵冬:“必须的,70多万呢,要不你来试试?”
丁夏:“好呀好呀。”
赵冬:“看路,看路,前面是护栏!”
丁夏:“啊,好可怕,我该怎么办?”
赵冬:“踩刹车,踩刹车!”
丁夏:“来不及了,来不及了···”
砰!!!
丁夏:“赵冬,我怕,我该怎么办啊?”
赵冬:“丁夏,你别怕,
别承认是你开的车,
到时候就说是我撞的,
要不和车主不好交代。”
丁夏:“你不说这车是你的吗?”
赵冬:“呃···”
丁夏:“哼!”
赵冬:“王春,跟你说个事啊,你别激动。”
王春:“怎么了?”
赵冬:“我把你车撞了,还挺严重,赶紧联系保险公司”
王春:“你,你,你···”
王春索赔,不予支持
因为施救、维修该车辆,
产生费用共计225764元,
王春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该保险单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中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保险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后,丁夏让赵冬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的破坏。
基于此,我们不予赔付。
王春:我承认顶包行为不对,但是凭什么构成“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也太牵强了吧,我要到法院告你们。
王春起诉,一审败诉
王春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
赔付其车辆修复费等费用225764元。
法院经审理后裁判
法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在享受权利时,也应当履行义务。
本案涉案驾驶员丁夏和赵冬的顶包行为,违背了保险合同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的破坏,保险公司以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拒赔,符合双方的约定,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论何原因对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
因此王春主张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修复费用225764元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王春不服,提起上诉
王春不服一审判决,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裁判
法院:一、关于“顶包”的行为是否属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问题。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人、畜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所在空间,它是判断行使状态、行驶路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道路情况、人员伤亡及车辆等财物损害情况、驾驶人的驾驶行为等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主要因素。所谓“顶包”行为,通常是指冒名顶替行为,是一种弄虚作假的不诚实行为,亦系伪造证据行为。尽管实际驾驶人丁夏让车辆借用人赵冬“顶包”的行为不是直接毁灭证据,但却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驾驶人驾驶时的真实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无法查明,客观上亦属毁灭证据的行为。本案中,正是由于赵冬的“顶包”行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从而无法查明实际驾驶人的驾驶状况,尤其是否存在违法驾驶等,该行为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
二、关于保险人太保黔江支公司是否应向被保险人王春承担赔付责任的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责任免除条款的字体,保险公司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投保人王春亦声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王春亦在投保人签章处署名。可见,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向被保险人王春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所述,王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以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实际驾驶人让他人顶包的行为性质在保险理赔中作何评价,有观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通知他人顶替,虽属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但尚不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只要能够查清实际驾驶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有违法驾驶行为的,保险人仍应予以赔偿。
实际上,让他人顶包的行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的真实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应当认定该顶包行为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违背了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依约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由于赵冬在事故发生后顶替丁夏驾驶的故意行为,已经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从而无法查明实际驾驶人的驾驶状况,尤其是否存在违法驾驶等情形,客观上属毁灭证据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商业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该免责条款的字体,保险公司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投保人王春声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王春亦在投保人签章处署名。可见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向被保险人王春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寄语
顶包不可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要企图通过逃离现场或找他人顶包的方式来隐瞒自己的违法事实,以免自食恶果。
借车须谨慎。现实生活当中,出于情谊关系出借车辆比较普遍。但绝大多数车辆出借人并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更别提采取什么防范措施了。出借人如果疏于防范,甚至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抱有侥幸心理,将车辆借给他人,一旦因这些危险因素引发或伴发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难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