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所在的车间共有15名职工,大多工作经验丰富,在刘磊的带领下自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可效益好了也有了其他问题。刘磊承包的前几个月都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他的部下也拿了不少奖金,可也因为奖金分配产生了矛盾。几个月后,几个工人离开了刘磊的车间。刘磊也只好重新招人,可新问题又出现了。新招来的都是新手,都得先教,影响了他们车间的生产速度,所以月末离生产任务差得比较远。到了月末刘磊去财务室领工资,却发现不仅没有了超产奖,连他的工资也被扣的只剩下400元。
刘磊的工资还不如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单位说完不成生产任务就可以扣减刘磊的工资。企业有权利这样做吗?于是刘磊就以企业向他支付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那么什么是最低工资呢?工作中刘磊没有完成承包任务,企业是否有权把他的工资降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吗?
相关法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劳动法》第48条中“最低工资”是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旅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尤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认为是职工不旷工,不消极怠工。
(此文来源于中国法律援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