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特殊方法”解决牌照难题
发布时间::2019-01-04 来源:本站

张强(化名)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他知道外地人办南京牌照很麻烦,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可以通过帮外地人代办省内居住证,进而顺利办理本市汽车牌照,于是觉得这是一项可以长期发展的业务,并且还能以此盈利。

有些人是“有贼心没贼胆”,而张强是“说干就干”!

拉人入伙,张强不仅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了,还找了一个同伙——赵虎(化名)一起干!赵虎是张强在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证书的时候认识的,两人闲聊中对代办车牌的事一拍即合!赵虎甚至还表明自己有办法可以办居住证,就这样,两人开始了一场“合作”!

从2016年1月份开始,张强委托赵虎通过他人帮多名外地人员代办江苏省居住证,并以每张600元的价格从赵虎手中予以收购,至2017年3月份,张强为他人共办理了10张居住证,并从中获利,其中4张已被实际办理了南京地区的车辆号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5月中旬,张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月,同伙赵虎也被传唤到案。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江苏省南京市六合检察机关对两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仔细核实,并依法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两人提起公诉。(注:案件中涉及的姓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一个什么样的罪名呢?关于居住证的那些事儿你又了解多少?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等待这两个人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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