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漯河市司法局2020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漯河市司法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请各相关责任部门认真参照执行。
2020年市司法局拟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不低20%,被抽查单位和抽查人员随机抽取(见附件1),抽查具体内容见附件2,各单位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
附件:1.漯河市司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
作计划
2.漯河市司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
项清单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
漯河市司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检查计划名称 | 责任单位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 随机选派 执法人员范围 | 抽查时间 |
1 | 律师行业检查 | 律师公证 仲裁工作科 | 2019年12月31日前全市登记注册,处于存续状态的律师事务所。 | 不低于20% | 市局执法人员 | 6月-7月 |
2 | 司法鉴定行业检查 | 司法鉴定 管理科 | 2019年12月31日前全市登记注册,处于存续状态的司法鉴定所。 | 不低于20% | 市局执法人员 | 7月-8月 |
3 |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检查 | 基层工作 指导科 | 2019年12月31日前全市登记注册,处于存续状态的法律服务所。 | 不低于20% | 市局执法人员 | 8月-9月 |
4 | 法律援助行业检查 | 法律援助 工作科 | 2019年12月31日前全市登记注册,处于存续状态的法律援助中心。 | 不低于20% | 市局执法人员 | 10月-11月 |
附件2
漯河市司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 市司法局 | 全市律师事务所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市司法局 |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 | 20% | 即时 | 现场检查 纸质审核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5.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 市司法局 | 全市法律服务所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纸质审核 | 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4.年度财务报表。 |
对法律援助行业检查 |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款: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 司法部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第七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会犯运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管理监督,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条例给予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 市司法局 | 全市法律援助机构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纸质审核 | 1.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结案补贴发放表; 3.法案援助案件受理、审核、承办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