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
漯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漯河市范围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构
漯河市司法局作为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605号
电话:0395-2967136
传真:0395-2967660
邮箱:lhfyslzx@126.com
三、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
(六)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一)现场递交方式。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 605号漯河市司法局101办公室。
(二)邮寄方式。邮寄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 605号, 收件人:漯河市司法局,电话:0395-2967136,邮件请注明“行政复议申请”。
(三)网上申请方式。1.通过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登录漯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xz.luohe.gov.cn/xzfy.html)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的,行政复议机构回复确认之日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一)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行政复议机关按以上规定重新处理。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简易程序为三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
(三)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听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四)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需要现场勘验、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中止案件审查的,中止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