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司法局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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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可以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这是郾城区司法局的普法工作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一个场景。
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5日下午,郾城区司法局组织党员普法工作者深入区物美廉、丹尼斯、大参林医药超市、黄河大药房等10多个商家门前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向前来购物的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30余人次,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等维权资料800多册,并为他们积极宣传消费者服务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等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