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幌子吸金上千万 120万人上当
发布时间::2019-07-11 来源:本站 浏览:3430

何 伟 李 明

时间:2019年6月25日

地点: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朱某欢等人打着“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旗号,筹建省级分会30个、市级办事处290多个、县区工作组2000多个,虚构多个扶贫项目,发展会员120余万人,诈骗金额达上千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冯某锦、冯某年(在逃)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华(另案处理)进行诈骗未果,后找到被告人朱某欢共谋对王某华实施诈骗。被告人朱某欢电话联系王某华,自称是百岁老人李春堂,拟将手中的资产用于扶贫,让王某华组织成立“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报人员名单、发放扶贫资金。

为获取会员信任,朱某欢等人伪造了“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印章、钢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证、工作证等,并收取王某华5万元办证费。随后,王某华在群内组织总会、各省分会召开会议,决定以筹借的方式向各省、市管理人员筹款,陆续筹得人民币共计607.84万元。

此后一年多时间内,王某华先后向朱某欢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存入共计522万元作为交纳“李春堂”扶贫项目、“慈善富民”扶贫项目、“许星时”老人扶贫项目的会员费。

为了让所收款项不易被发现,2017年9月、10月,朱某甲、冯某甲等人先后在广西百色市找到华某,在广东珠海市找到被告人方某实施套现。同年10月底,朱某甲、冯某甲等人通过他人介绍,又联系到万某、孙某等人实施套现。

案发后,公安部将该案作为部督(2018)1号案件进行侦办。

庭审现场

32名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系昭化区法院建院以来被告人数最多的案件。

历时两天激辩 庭审还原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欢、冯某锦、朱某远、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朱某欢、朱某远、方某数额特别巨大,冯某锦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龙、孙某等2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采用POS机刷卡、转账、取现或者提供银行卡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方某只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出售后获取好处费2800元,帮他人取款10000元,且这两张卡不是方某保管使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欺骗的方式获得财产。同时,方某也并不知道朱某远购买其银行卡和手机卡是为了实施诈骗,因此方某不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朱某欢、冯某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远、方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在万某龙等十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万某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罗某等十三人起次要或作用,系从犯。在黄某林等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黄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欢、马某志等四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陈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明、李某华等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冯某锦及其辩护人认为,冯某锦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其刚开始并不清楚这个事情,在分得40万赃款后就退出了,并且团伙中其余三人也确认了这个事实,应当认定为从犯。

随着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进行,此案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为满私欲购豪车 最终牵连一家人

2017年12月5日,朱某欢欲购买宝马牌轿车,为了掩盖诈骗赃款的使用情况,分别交给朱某用(其父)赃款20万元、陆某玉(其妻)赃款10万元、陆某莲(其妻姐)赃款20万元。

随后,朱某用将20万元存至其农业银行卡内,陆某玉将赃款10万元存至其邮政银行卡内,陆某莲将赃款19.6万元存至其父亲陆某队的农商银行卡内。次日,朱某用、陆某玉、陆某莲在南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刷卡20万元、9.9万元、19.6万元,用于支付朱某欢的购车款,朱某欢使用赃款3.65万元现金支付购车款,并将轿车登记在陆某莲名下。

涉世未深误入歧途 当庭悔恨为时已晚

庭审查明,32名被告人中有90后13人,有的还是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学生,但因只顾眼前利益,最终误入歧途。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32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现已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后果,对其行为悔恨不已,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法官连线

本案审判长、广元昭化法院副院长陈述金表示:此案涉及人数多,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大,在事实及罪名认定上有相当大的难度。通过对类案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缴纳或变相缴纳会员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二是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嫌疑人与受害人不直接见面,通过大量拉人加入微信群的方式,不易被查处。三是嫌疑人往往是亲戚朋友身份,实行团伙作案,极易串供,查证相当困难。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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