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养老金,该不该给?
发布时间::2019-02-25 来源:本站 浏览:3575

导语

 虽然行政机关拒绝给付决定违法,但相对人给付理由也不成立的,仍然不得判决给付。

自古以来,

老有所养,老有所享

一直是人们孜孜以求

的社会理想。

现代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的出现,

无疑让这一社会理想

更加迫近现实。

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

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利,

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

然而,

在本期案例中,

一名参保人员的支付请求

竟然遭到社保局拒绝,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符合条件,办理养老保险

赵梅家的地被政府征收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年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可以办理征地养老保险。

赵梅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日期

都是1932年10月10日,

满足养老保险的年龄要求。

依照相关规定,

社保局为赵梅办理了征地养老保险,

接到举报,停发养老保险

2016年9月,

社保局接到群众举报,

声称赵梅实际出生于1973年,

社保局遂以赵梅年龄错误为由

停发了她的养老保险待遇。

于是,

赵梅向社保局提交申请,

请求补发2016年9月、

10月的养老保险金

并继续发放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针对赵梅的诉求,

社保局作出《复函》:

"2016年6月我局接到举报,称你生于1973年,隐瞒真实年龄,违法领取养老金。我局收到举报后,通知你协助核查处理,你到社保局后承认身份证年龄是错误的。但你本人拒绝配合调查,我局便从2016年9月起停止支付你养老金。请你收到复函后立即到县社保局配合做好核查工作,我局将按核查情况依法处理,并配合国土、公安等部门妥善解决你的问题。"

提起诉讼,请求补发保险

赵梅收到《复函》后不服,

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决社保局

补发先前停发的养老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赵梅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均载明其出生日期为1932年10月10日,社保局认为赵梅实际出生于1973年,但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社保局于2011年3月10日为赵梅办理了征地养老保险,赵梅符合《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老龄人员的条件。按照该规定,只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才停止支付养老待遇,而本案中不存在停止支付的条件,社保局于2016年9月停止支付赵梅应享受的养老待遇于法无据。

判决:责令社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审核、支付赵梅从2016年9月起应当依法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作出后,

社保局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需先对《复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社保局应当提供其作出《复函》的证据。经查,社保局作出《复函》时,仅依据匿名举报和赵梅的自认,但赵梅的自认并无证据证明,故社保局作出本诉《复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

虽然社保局作出的《复函》应被撤销,但基于二审中社保局提交了赵梅现身份证上的年龄确实错误的证据,本案不宜判决社保局履行给付义务,应由社保局对赵梅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复函》;三、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赵梅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以 案 说 法

Q:《复函》为何违法?

A: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以上说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且在诉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举证期限制度。法院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也应当受上述规则的约束,既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收集的证据及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社保局在二审中提交了赵梅身份信息存疑的证据,但该些证据是行政程序后收集的,依法不得作为其上述《复函》合法的依据。社保局作出《复函》时,仅依据匿名举报和赵梅的自认,但赵梅的自认并无证据证明,故社保局作出的《复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Q: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为何不应支持?

A:虽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但是,该原则是规范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及指导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并非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对证据审查认定的规则。行政诉讼活动所要查明的事实不仅包括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还包括和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因此,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收集、二审提交的证据,若该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虽然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及判决的依据。

本案中,社保局在二审中提交了赵梅身份证年龄确实错误的证据,该些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赵梅出生于1973年8月23日的事实,而非其身份证所载的1932年10月10日出生。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赵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考虑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些证据应该采信。因此,在赵梅的年龄明显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情况下,其要求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程序之于权力,犹如缰绳之于骏马,操之在手则驾驭自如,脱缰失序则为祸甚烈。建设法治政府,就要用刚性的程序套住行政权力的笼头。因此,行政机关在相关工作中,即使有理由认为行政相当人不存在合法利益,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如若不然,无论实体结果如何,违法行政行为终究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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