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工作,日前,漯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漯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从适用范围、审查建议情形、申请方式、审查建议书内容、受理和不予受理情形、转送、中止审查、终止审查和答复等方面,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流程。据悉,这是我省首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具体规则。
规则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可以对审查建议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先向制定机关提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再向备案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备案机关提出。
规则提出,对存在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作出减损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规定等情形的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为体现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规则明确审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书面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的决定。规则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并明确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审查建议的,不再回复,以防止权利滥用。规则规定,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并根据工作实践,规定了三种中止审查情形和五种终止审查情形。
规则要求,审查机关应当以书面答复形式,将异议文件审查结果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异议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由制定机关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修订,或者由备案机关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为了规范异议审查文书,规则还同时附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文书格式范本》,提供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建议书、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告知函、转送函、请予说明函、审查意见书、答复书等11种文书,方便申请人申请,并规范审查机关的答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