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劳动争议中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17 来源:本站 浏览:3364

“律师说法”是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总工会、漯河市广播电视台、漯河市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一档大型法律服务类栏目,旨在搭建司法行政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为有需求的百姓提供便捷、畅通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
       “律师说法”栏目(AM1251 FM106.7)以平民视角,聚焦法治动态,关注民生热点,用专业的视角剖析案例背后的法理与情理,着力打造百姓身边的法律智囊团。全市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剖析法律案例,介绍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难。

问:戴某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所在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将其调岗、降薪,并克扣月、季奖金及加班工资。戴某要求单位支付其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支持吗?

答: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做出不合理变动。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胡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签订的保密协议有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除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胡某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绝签订。后来,胡某未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在公司上班。胡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问:徐某入职某公司,并填写《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中申明“我所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同意公司获取关于我过去及目前雇主的信息及其他合适资料……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双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徐某因工作能力强被单位多次提拔。后来,公司发现徐某学历虚假,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能解雇徐某吗?徐某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徐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的毕业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徐某入职时亦签署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其应当明知其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徐某在职期间,虽然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但两份劳动合同书系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在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中的体现,而不能割裂开来分而治之。因此,徐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鉴于此,公司无须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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