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解读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31 来源:本站 浏览: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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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是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总工会、漯河市广播电视台、漯河市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一档大型法律服务类栏目,旨在搭建司法行政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为有需求的百姓提供便捷、畅通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

“律师说法”栏目(AM1251 FM106.7)以平民视角,聚焦法治动态,关注民生热点,用专业的视角剖析案例背后的法理与情理,着力打造百姓身边的法律智囊团。全市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剖析法律案例,介绍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难。


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内涵是什么?

答:民法典共7编,1260个条文,10万多字。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其中,侵权责任编是非常重要的一章,从1164条~1260条,共10章95个条文。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也为审判实践更加准确地适用侵权责任条文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遵循。


问:侵权责任编的10章分别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侵权责任编是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统领,以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规则为基本制度构架。侵权责任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第二章是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第三章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第四至第十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责任规则做出具体规定。


问:原告和被告是同学,午休踢足球时,原告作守门员,被被告用足球打伤左眼,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和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被告和学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自甘冒险规则,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即适用自甘冒险规则。


问:使用自甘冒险规则是侵权责任中比较特殊的类型,一般情况下,如何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答:一般侵权责任有4大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以行为人是否满足这4个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够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问:4大构成要件有什么法律关系?

 答:过错,指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损害,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如殴打他人、偷窃他人财物,还有消极侵权行为,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致人损害,如夫妻之间应履行保护义务而未履行。结果,是被侵权人的权益被侵害。因果关系,需区分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成立,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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