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汇公证处裴颖颖 公证的概念及办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 浏览:3372

问:公证到底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正地确认某件事或某个文书确实存在、也确实合法的证明活动,其证明效力在很多场所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问: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答:(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予、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问:公证与打官司有什么区别?

答:作用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一般是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前,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后进行的,是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调解、审理和判决活动。

程序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依照《公证暂行条例》进行,程序较简单,是公证机关所特有的。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所特有的。

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认,赋予它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赋予该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应当执行,公证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执行;公证活动不具有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强制效力,而人民法院对有纠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其所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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