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0年6月9日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一、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和经委托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2.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三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或受委托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案件调查机构补正。
第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
1. 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1000元以下或者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从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阶次给予处罚。
2. 档次上的从重、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或者加重档次的处罚标准:环境违法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故意或者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从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重或者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加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提高阶次给予处罚。
3. 法定减轻处罚
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标准条件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
4. 法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七条 本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 情节后果 | 处罚裁量标准 |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洁净型煤,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洁净型煤,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洁净型煤,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销售散煤的 | 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燃用散煤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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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当年度犯3此以上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或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