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9 来源: 浏览:24313

关于印发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漯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现就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提升。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主流是好的,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虽然发生在个别单位、极少数人身上,但是影响恶劣,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树立行政执法监督权威、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谱写新时代漯河奋勇争先出彩添彩绚丽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明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责任划分

(一)追责范围。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超越、滥用法定职权;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执法适用依据错误;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等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1.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委托机关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3.行政执法人员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4.承办人有提出承办意见错误;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故意隐瞒事实、隐匿证据等行为,致使审核人提出错误审核意见以及批准人作出错误批准决定;擅自改变审核意见、批准决定等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5.两个以上承办人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6.审核人有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未纠正承办人错误意见;未经承办、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其他因审核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等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7.批准人有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未纠正承办人、审核人错误意见;未经承办、审核,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等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8.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坚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9.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岗位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准确把握追责形式、追责程序

(一)追责形式。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严格责任追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立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作出以处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而不予追究;作出错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等情形,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四、加强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要提升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切实把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扎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要健全机制,配合联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沟通、指导、协调,切实增强责任追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强化衔接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工作效能。

(三)要加大监督,跟踪问效。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每年目标考核,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扎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于工作中出现问题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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