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浏览:580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黄某某分别担任某市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外卖事业部华南区域经理和大客户销售经理。2017年,冯某、黄某某与“尊宝披萨”的全国市场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人民币支付“团建费用”给冯某、黄某某,冯某、黄某某则在降低S公司的抽成比例、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方面对“尊宝披萨”提供帮助。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标准转到黄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共计转款人民币540万元。

2020年10月26日,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冯某、黄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2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某、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冯某的违法所得268万元,黄某某违法所得272万元。2021年7月27日,冯某、黄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11月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冯某、黄某某的定罪和量刑部分,认定冯某分得的赃款数额为260.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为268万元),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引导侦查取证。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冯某、黄某某指定收款的涉案人员陈某某、黄某凤的银行账户流水,对每一期的数额进行核实,查清涉案金额。对同案人王某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求侦查机关核实王某某行贿资金来源、对“尊宝披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审查起诉阶段。冯某、黄某某辩解称S公司与“尊宝披萨”的合作最终决定权均是由公司决策层决定,与两人所提供的帮助并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两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操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案发期间冯某、黄某某在非法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尊宝披萨”提供的补贴、超级流量卡分配占比较大,资源配置异常。冯某、黄某某违规为“尊宝比萨”配置巨额补贴、流量等倾斜政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S公司在华南区域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两人是“尊宝披萨”业务的直接联系人和负责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冯某、黄某某均辩称自己属于从犯。通过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等材料,检察机关认定冯某是S公司华南区域相关业务负责人,是黄某某的上级,对于“尊宝披萨”相关的补贴费率、流量卡等有审批权限。黄某某作为大客户销售经理,直接负责“尊宝披萨”业务,与王某某直接洽谈受贿具体事宜。冯某、黄某某共同受贿的540万元基本由二人均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无明显主从之分,依法认定二人均为主犯。

在核实资金来源、行贿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行贿企业以及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王某某依法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阶段。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引导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引导两名被告人退赃,一审判决前,冯某退赃25万元、黄某某退赃270万元。 

【典型意义】

(一)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依法打击犯罪。本案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员工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S公司平台,平台员工在收受贿赂后违规为行贿人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帮助,使行贿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严重危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时应积极引导侦查,调取上游资金流水等证据,准确锁定行贿资金来源,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二)注重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合规经营。健康合规的平台环境对平台内经营者至关重要,是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特别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员工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平台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佣金费率、流量加权、平台补贴等方面政策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平台内经营者的舞弊行为;同时引导平台落实保护中小微企业的相关国家政策,协助在疫情期间受到冲击较大的平台内经营者摆脱困境,恢复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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