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漯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1 来源:本站 浏览:743

漯河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漯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现面向社会全文公布《漯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1221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采用纸质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反馈至漯河市司法局立法科105室。

通讯地址:漯河市嵩山路605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lhsfzb@163.com

联系电话:0395-3131909

                            

 

 漯河市司法局         

                                      2021121


漯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四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五章  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提高灭火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

 

第六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一)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

(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四)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五)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六)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住宅小区出入口的路障应当采用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八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等紧急情况下,指挥员有权决定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清除。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工作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维护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规划审批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消防规范的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保障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二)督促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工作;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等设置,不得应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位置。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中严格把关消防车通道设计,消防车通道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的,不予许可。

(四)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四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六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疫情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书面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三)加强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电梯前室、轿厢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提示标语;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电话反映。

 

第五章  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经营单位对本市场区域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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