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司罚决字〔2022〕第3号 漯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8 来源:本站 浏览:546

漯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司罚决字20223

 

姓名:李帆  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件类型:律师执业证  证件号码:14111201210405441。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9日对李帆违规收费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帆在代理魏纲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6日收取委托人微信转帐律师服务费用2000元,收取费用后,李帆未将该项费用交至律所,上诉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诉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2.2019年11月6日,付喜玲转李帆2000元微信截屏,证明李帆收取费用。3.李帆询问笔录,证明该案当事人对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的行为予以认可。4.律所询问笔录,证明律所对李帆收费不知情,李帆的行为属于私自收费。5.2021年1月11日李帆微信退还魏纲2000元凭证,证明李帆无违法所得。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律师违规私自收取费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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