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五)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本站 浏览:3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9章63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即日起,“法治漯河”微信公众号、《漯河日报》“司法行政之窗”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刊登。



章 决定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移送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的方式,可以分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的主动报到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送两种情形。


第一款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主动报到。这种情况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拘留、逮捕刑事羁押措施,人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负责移送到社区矫正机构;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款关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根据本条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罪犯人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罪犯人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负责移送。也就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移送至执行地,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调查评估。第二,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第三,调查评估的内容是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评估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第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接收和宣告的规定。


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推诿、拒绝接收;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核对后办理登记手续,建立档案。


第二,规定了社区矫正宣告,明确了社区矫正宣告的具体内容:一是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哪一日开始,哪一日结束。三是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被禁止的事项,包括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禁止令的规定,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等,同时告知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宣告时根据情况也可对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其他事项一并作出说明。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宣告,是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人员召集,进行宣告活动,目的是为了体现社区矫正活动的严肃性,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而不是为了向社会公告和惩罚罪犯,因此不必在社区范围或者社会上进行公开的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是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从三个层面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首先,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法律文书所明确载明的义务。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和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条仅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义务作了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便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进一步予以明确,统一执法标准,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遵照执行。


2、从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角度,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创设、扩大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凡是涉及刑罚的有关事项、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


3、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以及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特殊情况在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其他义务。“两院两部”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作了详细地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严禁从事禁止令所禁止的事项,每个月应当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和调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的规定:一是规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二是明确提出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三是明确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全面分析、综合评估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这里所称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估不同于审前调查评估,主要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与需要进行的评估,目的是科学地制定和调整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2、要进一步明确矫正方案的内容。一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婚姻状况、家庭情况、就业情况、个性特点等)、犯罪与刑罚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社区矫正对象的人际交往情况、周围的社区环境情况等);二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基本情况。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姓名、个案矫正小组的成员等情况;三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和需要;四是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具体安排(工作重点、预期目标、具体安排、变通措施、应急预案等);五是其他相关材料,如风险评估报告、审前调查评估报告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只是科学矫正的基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执行社区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确保取得实效。


3、要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的外延。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实践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同时,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在矫正小组的构成、监管方法的使用、相互接触的频率等方面都有所区别。本法所称的“分类管理”应作广义、开放解释,既包括实践中狭义上的“分类管理”,也包括“分段矫正”“分级矫正”等所有依据不同标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区别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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