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一)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本站 浏览:2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9章63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即日起,“法治漯河”微信公众号、《漯河日报》“司法行政之窗”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刊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包括四类社区矫正对象,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第二款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人员,这四类人员都是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其他人员不能适用社区矫正。

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对于这部分人员,应当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不能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这部分人员,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监督考察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而设置的特别程序,该制度与社区矫正的适用情形、考察主体、法律后果等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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