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局赌博辨析赌博案与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 浏览:4461

【案情简介】20228月**日,惠**伙同他人,在舞阳县舞泉镇**村一村民家中赌博时利用假牌、假色子、遥控器、隐形眼镜等出千工具,在赌博中作弊,操纵赌博输赢结果,赢取共同赌博人的钱财14000元,后被警方查获。

【调查与处理】此案虽然认定惠**设局者行为的诈骗性质,但其他共同参赌人具有赌博的故意,其被骗参赌的行为仍是赌博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共同参赌人违反治安管理进行赌博又具有被诱骗情形的,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于赌资和赌具,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涉案赌资予以收缴。

【法律分析】根据2005年5月17日最高检《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实践中,“设赌诈骗”的情形很复杂,对于设置欺骗性质的“赌局”,直接通过控制输赢结果来骗取钱财的行为,应定诈骗。赌博是以财物进行的具有偶然输赢结果的行为,这种偶然性对当事人来讲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对当事人而言,胜败的结果已经确定,则不能称为赌博。本案中惠**等人事前就预谋设置圈套,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诱使其他人加赌博,在赌博中弄虚作假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输赢结果不具有任何偶然性,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是在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和赌博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都可能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但两罪在行为特征和构成要件上还是有明显区别。诈骗罪作为侵财类犯罪,主要侵害的是他人财产权益,因而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本质在于以骗取财,即行为人以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产,整个行为过程都在诈骗行为人的掌控之中,对于被害人而言,在行为过程中往往对犯罪人实施的手段没有察觉。赌博罪保护的客体主要是社会风尚,因而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虽然也会伴有财产损失,但赌博行为人财产损失与否是靠赌博活动的输赢结果决定的,具有不确定性,参赌各方对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明确预知并接受相关的输赢结果,案发后参赌各方所非法获取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惠**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事前预谋设置圈套,并诱骗其他人参赌,赌博过程中使用特制隐形眼镜、假牌等工具操纵赌博的输赢结果由于赌博输赢结果已被惠**操作控制,则这种输赢并不取决于偶然性的“赌博”,因而本案中的所谓“赌博”失却了赌博活动的本质特征,不应再认定该行为的赌博性质。 

从整个行为过程看,惠**通过只赢不输的所谓赌博形式非法占有他人钱物,赌博行为只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的手段,其不仅诱使他人“参赌”,而且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骗取特定人的巨额钱物,属于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关于其他参赌人员和涉案财物的处理,参赌人员主观上具有赌博故意,其被骗参赌的行为仍是赌博性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其他参赌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进行赌博又具有被诱骗情形的,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涉案赌资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办案单位办理容留吸毒案和吸毒案时,对于容留吸毒犯罪行为和吸毒违法行为一般会分别予以处理,但是办案单位办理涉及以赌博为手段进行诈骗案时,往往对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于其他参赌人员作为诈骗案件的证人或者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忽视了参赌人员作为赌博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赌博故意,虽被诱骗参赌,但其参赌行为仍然构成赌博,对其参赌行为从法律意义上往往不做评价,违法行为不予处理,警示效果十分不明显,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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