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冯**父亲冯瑞*与殷**父亲殷*杰在舞阳县姜*乡辖区发生交通事故,殷**父亲殷*杰被冯**父亲冯*某撞伤送医院救治,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冯瑞*所留名字为“国亭”,同时所留电话号码错了一位,导致殷**及交通管理部门多方查找,方查明冯瑞*真实身份信息,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殷**与冯**产生纠纷。2022年1月初,因交通事故调解产生矛盾,殷**到冯**所在村姜*乡*赵村散发传单若干(其中含有“我现在实名举办冯**道德品质败坏,家风不正,期满组织,请组织重新审核冯**预备党员资格,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并对我们作出相对经济补偿”的内容) ,并于2022年1月11日先后两次通过两个抖音号(粉丝数分别为3214人、1284人),发布了含有“姜*乡*赵村冯** 我父亲善良但不是软弱可欺”的视频,引发网友点赞和评论,点赞数分别是46人、1人,评论数分别是10条和12条,给冯**造成不良影响。
【调查与处理】2022年1月26日,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报警后,于2022年1月26日受案,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殷**构成诽谤行为。2022年1月28日,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以情节轻微对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22年3月5日,舞阳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执法监督意见:因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撤销**派出所不予处罚决定,责成**派出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2年3月18日,**派出所对殷**以诽谤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十元,及时向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殷**予以了行政处罚,适用了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被处罚人殷**虽在本案中虽然存在情节较重的处罚情节,但是其符合本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情节,而且考虑到上诉人的父亲在双方产生矛盾过程中具有过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公安部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被处罚人殷**在违法情节较重的档次下符合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在被处罚人存在多档处罚幅度时应当允许跨档减轻处罚,因此应对被处罚人降一档次进行处罚,适用“行政拘留五日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幅度内予以处罚,在适用减档处罚时,因被处罚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也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对被处罚人殷**作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自由裁量权规定的。
【典型意义】此案经过执法监督委员会审查后,发现办案单位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立刻启动执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此案表明:基层公安派出所日常工作繁忙,花费大量时间调解矛盾纠纷,在处理治安案件适用自由裁量权上,不能准确把握“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法律规定的处罚情节,在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特别是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考虑双方过错及案件起因,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