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适用应慎重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 浏览:1307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冯**父亲冯与殷**父亲殷在舞阳县姜乡辖区发生交通事故,殷**父亲殷杰被冯**父亲冯撞伤送医院救治,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冯瑞所留名字为“国亭”,同时所留电话号码错了一位,导致殷**及交通管理部门多方查找,方查明冯瑞真实身份信息,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殷**与冯**产生纠纷。2022年1月初,因交通事故调解产生矛盾,殷**到冯**所在村姜赵村散发传单若干(其中含有“我现在实名举办冯**道德品质败坏,家风不正,期满组织,请组织重新审核冯**预备党员资格,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并对我们作出相对经济补偿”的内容) ,并于2022年1月11日先后两次通过两个抖音号(粉丝数分别为3214人、1284人),发布了含有“姜赵村冯** 我父亲善良但不是软弱可欺”的视频,引发网友点赞和评论,点赞数分别是46人、1人,评论数分别是10条和12条,给冯**造成不良影响。

【调查与处理】2022年1月26日,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报警后,于2022年1月26日受案,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殷**构成诽谤行为。2022年1月28日,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以情节轻微对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22年3月5日,舞阳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执法监督意见:因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撤销**派出所不予处罚决定,责成**派出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2年3月18日,**派出所对殷**以诽谤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十元,及时向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殷**予以了行政处罚,适用了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被处罚人殷**虽在本案中虽然存在情节较重的处罚情节,但是其符合本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情节,而且考虑到上诉人的父亲在双方产生矛盾过程中具有过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和公安部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被处罚人殷**在违法情节较重的档次下符合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在被处罚人存在多档处罚幅度时应当允许跨档减轻处罚,因此应对被处罚人降一档次进行处罚,适用“行政拘留五日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幅度内予以处罚,在适用减档处罚时,因被处罚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也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舞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对被处罚人殷**作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自由裁量权规定的。

典型意义此案经过执法监督委员会审查后,发现办案单位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立刻启动执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此案表明:基层公安派出所日常工作繁忙,花费大量时间调解矛盾纠纷,在处理治安案件适自由裁量权不能准确把握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法律规定的处罚情节,在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特别是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考虑双方过错及案件起因,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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