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树立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鲜明导向,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临颍县杜曲镇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诬告临颍县教育局案。2024年5月,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因教育改革触及个人利益,产生不满情绪,针对临颍县教育局及教育改革工作歪曲、捏造事实,制作大量传单,雇佣他人于2024年6月在临颍县公共区域进行张贴、散落,意图制造舆论,阻止改革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张某某等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2024年6月,临颍县公安局分别给予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三人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李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诬告郾城区孟庙镇原镇政府干部于某某案。2022年4月以来,郾城区孟庙镇张任庄村村民李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因不满孟庙镇原镇政府干部于某某对其违规占用耕地开办打粮场进行依法拆除,多次通过信访、人访等方式,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于某某贪污、受贿等问题。经查,李某某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2024年7月,李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因诬告陷害行为被行政处罚。
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党员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对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但对那些借举报控告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惩。以上2起案例,举报人捏造不实信息,意图通过信访举报实现个人目的,已构成诬告陷害,均受到相应惩处。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对净化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重要意义,扛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依纪依法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着力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纵深推进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在深化线索排查、完善移送机制、从严打击治理上联动发力,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诬告陷害行为,积极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坚决让别有用心者付出代价、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以专项行动的实际成效刹歪风、树新风,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漯河实践凝聚团结奋进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