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及《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漯河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配套解读、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制定主体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须向市政府备案。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等情况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司法局初步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