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朋友、盗手机,小偷竟是身边人!
发布时间::2018-07-10 来源:本站 浏览:2282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或可理解为:盗贼不偷熟人财。然而有的贼偏偏抓住了熟人疏于防范的心理,盗取熟人财物。当然偷的容易,最终落网也快。

  一觉醒来手机“不翼而飞”

  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小高买了酒和肉并带着白天新买的手机来到朋友小杰的住处,二人在小杰住处把酒言欢。喝到了凌晨二三点钟,后二人倒头就睡。第二日上午11点左右,小杰醒来看到小高的手机在充电,一时心生贪念,悄悄将手机塞进了自己的衣服口袋里,随后叫醒小高,抱怨说:“咱俩的手机都被人偷了,你昨天晚上进来时是不是没锁门啊!”小高大吃一惊,酒醒了一半,仔细一想,自己昨天进屋后确实已经锁门了啊。随后,小杰谎称自己外出办事就匆匆离开了。

  “坑”朋友、盗手机

  小杰的行为让小高暗自生疑,自己与小杰既是朋友又是老乡,早就听人说过小杰有小偷小摸的习惯,会不会是小杰将自己的手机偷走了呢?小高将整个事情仔细回想后越想越觉得不对,于是借了朋友的手机报警,小高还向民警说出了自己怀疑的对象,后来小高和民警一起找到小杰,当着民警的面,小高询问小杰手机的去向,小杰仍称不知道。被民警传唤回派出所后,小杰见事情败露,这才主动交出了小高的手机。

  经过检查,小杰已经将小高的手机格式化,还更换了密码。

  经核查发现,小杰曾经因盗窃受到过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经鉴定,小高的手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钱,但小杰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刑罚,又再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前一天还是把酒言欢的朋友,转身却变成了盯着自己钱财的小贼。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不管是外出还是在室内,都要时刻绷紧防盗意识这根弦,看管好个人财物,不给任何人留下盗窃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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