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发布时间::2010-03-09 来源:本站 浏览:3190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
1、考核的意义
考核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和评定。考核是奖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考核就很难正确实施奖惩,就无法实现有效的管理。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司法所应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帐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2、考核的方法
⑴以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月评表扬的方法,依据月评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和分级管理、兑现处遇;
⑵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制度五项内容。考核项目不设基础分,违反制度的给予扣分;
⑶司法所定期召开会议,地考核工作进行审查小结;
⑷每月对每名矫正对象在遵纪守法、参加公益劳动及学习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
1、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项目: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
2、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项目:警告、记过、收监执行
六、社区矫正的解除
(一)矫正期的计算
1、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被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考验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假释之日起计算;
3、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未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自出监所之日起至收监或刑满之日止;
5、被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为实际被剥夺的期限,单处剥权的执行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日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矫正期与矫正对象的管制期、考验期和执行期相同,但遇有特殊情况,矫正期可以减短矫正对象矫正期改变的,其解矫后剩余的管制期、考验期和执行期,由公安机关监督其完成。
(二)解除矫正的条件
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是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的条件消失,而对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的行为。依照《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矫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解除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自动解除矫正;
4、矫正对象被收监或被羁押的,解除矫正。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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