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工作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10-03-09 来源:本站 浏览:2026
(一)管理制度
1、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未成年的矫正对象需由监护人陪同)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及思想改造情况。
2、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3、走访制度
司法所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视情况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近期状况、思想动态及存在困难和问题。
4、学习制度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
5、迁居制度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治疗、护理等特殊需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登记备案。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地迁居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迁入地司法所接到转来的有关材料后的3日内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列管。
6、外出请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登记备案。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区(县)的,按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7、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因登记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士的教唆、鼓动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8、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考核与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9、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10、解矫制度
(二)矫正个案制度
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矫正小组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情况考察,提出对矫正对象的处理意见,直至矫正期满解除矫正,以期达到提高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的目的。
(三)公益劳动制度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且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公益劳动由矫正对象所辖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四)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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