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执行(二)
发布时间::2010-03-09 来源:本站 浏览:2151
矫正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一)工作内容
实施矫正活动是矫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内容。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1、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⑵按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方式:
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
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2、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形式:
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等。
教育的目的:
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3、公益劳动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活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二)工作方法
1、宽松式管理。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管理,掌握其行踪。主要方法:一是采取报告或走访制,矫正对象定期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或司法所定期到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现时状况、思想动态及存在困难和问题;二是矫正对象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及思想改造情况;三是在其所在工作单位设监督员,随时掌握其在单位的表现情况;四是与家属签定监护协议,协助作好矫正对象的管理。
2、引导式教育。坚持思想教育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启发诱导为主,特别要注意心理引导和行为引导。形式上除个别谈话、志愿者一帮一结对帮教外,还要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力量,通过组织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方式,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引导和行为引导。
3、指导就业。矫正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继续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没有工作而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社区矫正组织后自谋职业,矫正组织为其提供方便;没有工作而又没有自谋职业的能力的,社区矫正组织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指导就业。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生产劳动。
4、个案矫正。自矫对象投入社区矫正之初,矫正组织要及时与其谈话,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犯罪类型、家庭背景、心理特征,找准症结,制定出矫正个案,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矫正小组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情况考察,提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处理意见,直至矫正期满解除矫正。(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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