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执行(一)
发布时间::2010-03-09 来源:本站 浏览:2464
一、制定矫正方案
(一)矫正个案的内涵与特点
1、矫正个案的内涵:是特定机关(社区矫正组织)对特定个体(在监外执行的罪犯)拟定的工作计划,其内容体现了社区管束、教育感化、心理治疗、技术培训、公益劳动等综合矫正手段的适用,其目的是纠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使之适应社会。
2、矫正个案的特点:矫正个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计划性和规范性。矫正个案一经确定,无论是矫正组织、协管单位还是矫正对象都应遵守,所以其还具有强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矫正个案也属于矫正工作规定的范畴。
(二)建立矫正个案的原则
1、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
现代行刑理论凸现人道主义和人生化,建立社区矫正个案系执行刑罚活动,当然要以人为本,以正面引导教育为主,以便取得矫正对象的最大限度的配合,争取达到纠正恶习复归社会之目的。当然,矫正个案中也不乏惩处和管束的内容,但这应是辅助手段,很大程度上是起着警诫与教育训练作用。
2、因人制宜原则
由于矫正对象犯罪经历不同,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在建立矫正个案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对象,拟定不同的矫正意见和措施,做到因人制宜,一个一案。
3、专群结合原则
建立矫正个案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专门机关的职权,但在拟定和初稿矫正个案过程中都应该多方听取群众的意见,依靠群众的协助监督,反对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践的做法。
4、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原则
建立和实施矫正个案应当遵照集体研究,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集思广益、确定个案、明确职责、专人专案,司法所所长负总责的办事制度,既反对职责不明,更要杜绝个人专断专行,没有监督制约的做法。
5、注重实效原则
建立和实施矫正个案,反对形式主义和应付主义做法,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对原方案加以补充完善。尤其对监外执行期较长的矫正对象的个案,一般在一年以后就应调整补充,个别出现问题,随机变更矫正措施,使矫正个案起到应有的效能。
(三)拟定矫正个案的方法和内容
1、矫正工作责任人
司法所所长对矫正个案的建立和实施负第一位责任。其职责为指定本所矫正工作人员专案专办,组织全体矫正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和确定矫正个案,领导、检查、督促个案的落实。
被所长指定为个案责任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矫正个案,矫正个案确定后负责矫正个案具体组织和执行,对矫正个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2、起草矫正个案的准备
起草矫正个案应做好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两项准备工作。
⑴走访调查:
①目标定位
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个性化因素,为实施个案矫正奠定基础。
②主要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调查需要掌握矫正对象以下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罪名;矫正期起止;原关押单位或判决机关;民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原职业;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爱好及特长;宗教信仰。
二是犯罪成因调查。主观因素:通过对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犯罪的罪错形态。客观因素:通过对矫正对象家庭环境、生活状况、学校教育、工作环境的了解,判断导致其犯罪的客观动因。
三是心理特征调查。通过心理测试或对矫正对象心理档案进行分析,判断其心理健康状况及性格特征(胆汁质、多血质、粘质质、抑郁质等。
四是受害人态度调查。对矫正对象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社区的,要了解被害人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执行刑罚的态度,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对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造成不利影响。
五是矫正难度调查。违法犯罪史:通过了解矫正对象犯罪及头版刑罚的次数及种类,受到治安处罚的次数及种类,判断其恶习深浅。犯罪性质:对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进行调查,同时根据犯罪侵害的不同社会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确定罪行的恶劣程度。在监狱(看守所)改造表现情况: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接受刑罚处罚及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判断其对教育矫正可能的接受程度。认罪态度: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是否认罪、是否准备或正在申诉等情况,判断其对自身罪错的主观认识和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矫正对象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掌握矫正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的犯罪能力及主观恶性。
③工作方法
一是基础档案调查。通过查验矫正对象接收时的基础档案资料,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是个别谈话调查。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以及家访、电话交流等方式,了解核实矫正对象有关情况。
三是走访调查。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监护人、近亲属、邻居、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核实、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四是信函调查。在不便于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邮寄信函,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是测试调查,通过心理测试、体检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
⑵综合分析评定
①目标定位
找准矫正对象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确定矫正重点和主攻方向。
②主要内容
一是危险程度分析。分析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高低,预测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甄别出重点人,在管理中体现区别对待。
二是矫正难易程度分析。分析矫正对象对矫正的接受程度,预测其对矫正项目的适用性。甄别出矫正难度大的个体矫正对象,投入更多的矫正资源,实施针对性矫正。
三是需求分析。分析矫正对象的生活需求与矫正需求。对矫正对象正当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予以满足,体现祁区矫正的人性化待遇,并积极实施感化教育。对矫正对象的矫正需求,应运用引导式教育方法,通过科学矫正手段的运用予以满足,争取最佳的矫正效果。
四是素质缺陷分析。分析矫正对象在文化知识、劳动技能、道德认知、心理状态、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素质缺陷。针对其素质缺陷,制定相应的矫正科目,运用引导式和灌输式的教育方法,实施针对性矫正。
③工作方法
在第一阶段走访调查工作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
3、起草矫正个案
在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以规范文案为载体,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即综合运用可能的矫正手段,如劳动矫正、心理咨询与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辅助教育、生活保障(感化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评定的结论)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方案中的矫正意见和矫正措施,要事先听取矫正对象、家属和协助单位的意见。矫正方案应提交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方案中应包括充下内容:
一是矫正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址;
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保外就医的应注明具保人);
三是心理测试及矫治意见(根据心理矫治社会志愿者出具的意见填写);
四是矫正意见,即根据其犯罪类型(危害国家安全犯、财产犯、暴力犯、淫欲犯、渎职犯、过失犯等)、认罪态度、思想和行为习惯特点,强化哪些方面的教育主题与管束内容。
五是具体的矫正措施,即根据其监久执行期限和种类(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剥夺政治权利)、犯罪类型、身体状态、危险程度和利益需求采取的谈话诫勉、管束活动范围、接受教育汇报思想、参加就业培训、参加公益劳动、进行心理治疗、随机考察检查等措施的频率与强度。对保外就医和假释就学的矫正对象,还应采取定期检查治病或就学情况的措施。
4、矫正个案的确定
矫正个案起草工作完成后,司法所长应及时召开矫正工作小组全体人员会议,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确定矫正意见和采取的矫正措施,责任人与所长分别签字确认。
5、对患有精神病和年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监外执行罪犯,可以不建立矫正个案。
(赵华)
0

主办:漯河市司法局
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2020029758号
  豫公网安备 41110202000306号  网站识别码:4111000020
访问量:

全站搜索 官方微信 官网微博 返回顶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