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发布时间::2010-03-09 来源:本站 浏览:2403
1、概念:矫正对象的接收,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2、特征:(1)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管理和教育矫正的起始。
(2)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它以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
(3)具有时效性。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应在法律文书生效或自矫正对象出监(所)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长期固定住地的区(县)司法局,这一时限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延长。
(4)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是由多个执法主体相互衔接与协作,共同完成的。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都有可能与区(县)司法局基层科进行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交接,共同完成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
3、内容: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
对法律文书与相关材料的接收,涉及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具体类别、送达机关、送达方式、送达期限及送达回证地填写等工作要素。
对人的接收,从理论上讲应包括对矫正对象的遣送,涉及遣送机关、遣送方式、遣送期限、办理登记等工作要素和环节。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管制罪犯、缓刑罪犯、假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的是非监禁刑罚,矫正对象是在社会上服刑,其人身自由权利并不被剥夺而只是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其中剥权罪犯只是政治权利被剥夺,仍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因此,接收时履行严格的遣送程序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所以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中,对人的接收主要体现为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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