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11-18 来源:本站 浏览:7653
(一)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所谓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审判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刑罚执行就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法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各种刑罚及其相关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的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社区矫正在以上三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组织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部门和人员组成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履行社区矫正职能。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并在其引导和安排下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的社会力量。
2、执行依据的法定性。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除此之处不能将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或机关的决定作为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依据。
3、执行方式的强制性。强制,即把强迫作为影响人们行为的方法。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其罪犯身份并没有改变,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改变,虽在社区中服刑,但社区矫正组织要在相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实施矫正,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和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与行为守则,其必须遵守。如不予遵守,就要承担治安处罚、重新收监等消极的法律后果,并且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综上,社区矫正具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特点,因此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特定罪犯所确定的刑罚在社区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所谓刑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社区矫正适用于“非监禁刑罚执行”,确切地讲,是适用于“非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它是与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禁矫正)相对应而存在的。
“非监禁刑罚执行”既涉及刑种的概念,也涉及行刑制度的范畴。刑罚种类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也可以划分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其中,监禁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非监禁刑包括死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社区矫正并不适用于上述全部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两种。
同时,社区矫正不仅用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非监禁刑的罪犯,还适用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处执行的罪犯。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都不是独立的刑种,即不是“非监禁刑”,而是具体的行刑制度。是在行刑过程中,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改造情况或身体状况,对罪犯所采取的刑罚执行制度。上述几种行刑制度的具体执行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罪犯不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而是在社会上服刑,其人身由在监狱等执行机关的监禁状态转变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状态。社区矫正适用于被执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
综上,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权)和被执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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