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11-18 来源:本站 浏览:340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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