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董泽涵 周晓琪)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两名福建籍男子因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然参与运输而获刑。
2017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傅某由上线方老板提供路费、手机,并由该上线指挥接车后邀约被告人陈某一起去该上线指定地点拉货,被告人傅某、陈某接到货后明知运输的货物系假烟,仍按该上线的指挥变换车牌驾车运输,当车行驶至瑞昌市南阳乡九瑞高速南阳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查,车内共有芙蓉王品牌烟1650条。经鉴定,该烟均系伪劣卷烟,价值396330元。二被告人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陈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予以运输,货值39633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悔罪认罪态度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将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