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效率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12 来源:本站 浏览:1271

吴荣鹏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基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效率偏低,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该院对外委托鉴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间90.39天;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长190.65天。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对外委托鉴定案件办理时间较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较晚。一般都是在征求过代理人意见或者经过承办法官释明之后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才决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李某诉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该案7月24日立案后,直到11月5日第一次开庭时,当事人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从立案到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中间间隔时间为104天,大大增加了该案的办理时间。

  第二,鉴定材料不齐。笔者经走访部分承办法官发现,部分疑难案件,因其涉及专业领域,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时难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在材料提交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后因未能及时补充材料而延误鉴定时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第三,重复鉴定、多方鉴定造成鉴定时限较长。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针对某一事实A及B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之后,过一段时间又认为只需对事实A进行鉴定,故向法院申请变更鉴定要求,同时,另一当事人针对事实C也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导致案件办理时间延长。

  第四,涉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复杂笔迹鉴定等疑难案件,鉴定机构所需时间普遍较长。如某案件中鉴定结构鉴定历时220天。

  第五,由于没有和鉴定机构进行有效沟通,造成鉴定机构选取不合理,造成时间浪费。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往往要排期,如当事人选取的鉴定机构正值业务量大时期,就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取得鉴定结果。

  第六,案件排期、调解费时较长。笔者经走访部分承办法官发现,每个承办法官手上往往有多起案件,根据每个案件预先的排期,无法及时将拿到鉴定结论的案件安排进原有的排期中进行审理,而需要重新进行排期审理,故而时间较长;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通过鉴定后有愿意接受调解的倾向,承办法官往往并不急于开庭审理,而是先进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再行开庭审理,费时较长。

  笔者认为,要提高对外委托鉴定案件的办案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大案件审查,加强法官释明。在立案和庭前准备时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力度,发现案件中有些证据有可能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弄清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可以使案件更早的进入鉴定程序,缩短办案时长,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是适当限制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利,减少重复鉴定。对于当事人事先已经进行过司法鉴定,但由于鉴定结论不利于其诉讼或者没有达到其心目中理想效果,便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甚至在法院同意鉴定决定做出后随意更改其鉴定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不满某一鉴定结论而相互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官在审核鉴定结论后若发现鉴定结论没有明显的过错或瑕疵,就应采信鉴定结论,而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或者进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来实施程序报复,达到提升审判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累的双重效果。

  再次要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和对其的监督。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加强与备选鉴定机构的沟通,了解备选鉴定机构在本段时间内的业务量并告知当事人,防止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后才发现所选鉴定机构工作量太大,等待时间太长而重新更换鉴定机构,造成时间浪费。在平日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对各个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进行统计,对长期无故超时限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作出预警提醒,对于提升后拒不改正的,清除出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督促鉴定机构及时保质给出鉴定结论。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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