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本站 浏览:1586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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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绿色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体现地域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广管理养护先进技术和微喷、滴灌等节水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培育和引种驯化适宜本市的植物品种。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桥体、墙体、屋顶等立体空间绿化。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爱绿护绿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侵占、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施工时,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实施立体绿化。

城市主要道路沿线机关、事业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沙澧河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绿化,由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六)简易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责任人不明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对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及时进行修剪、移植或砍伐。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活动;文明创建主管部门应当将创建园林单位作为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工程建设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确因建设需要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5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工程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扶正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处理。险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抢险单位应当向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种。

因公共利益确需更换行道树种的,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更换情况及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

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等确需临时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应当在占用、拆除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穿行绿篱,剥损树皮,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二)在绿地内擅自驶入、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四)在绿地水域内游泳、洗衣;

(五)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种植其他作物,焚烧、烧烤;

(六)破坏建筑小品及浇灌、照明等绿化设施; 

(七)破坏绿地内绿篱、花坛、草坪、树木;

(八)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建(构)筑物;(九)在公园绿地内摆摊设点、设置经营性设施;

(十)其它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凡进入市区内进行绿化的苗木、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持有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监管体系,定期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等相关信息。

各县(区)、功能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交通运输、市城建投资集团、沙澧河建管委等有关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绿化资源调整及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以认捐、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要求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受损立体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在公园绿地内摆摊设点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设置经营性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城市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违反规定调整城市绿线的;

(三)违反规定降低绿地率标准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县(区)规划区内各个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三)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四)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五)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六)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以及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

——2020年4月27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新时代,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城市绿化,既是坚决有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也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更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绿色发展获得感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我市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荣誉称号。特别是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确立了“四城同建”的城市发展定位,提出了建设中原生态水城的战略决策,围绕这一决策开展了生态水系、生态园林等一系列工程建设,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城市环境持续改善。但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比如绿地分布不均、建设标准低、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一部法规来进行全面规范。

(三)强化生态绿化资源管理的需要。原有的《漯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已经不足以应对当前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当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绿化管理、执法等工作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制定一部更切合我市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城市绿化管理法规,既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也是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依法兴绿,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推动我市绿化事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根据《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漯人常〔2020〕4号)对城市绿化条例起草的工作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园林、执法相关人员成立《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起草组,收集省内外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研究,结合我市绿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工作需要,起草了《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律师协会、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现稿。

(三)法审查。《条例(草案)》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政府审议。《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二)参考有关资料。《驻马店城市绿化条例》《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城市绿化条例》《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漯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

四、《条例(草案)》的基本特点

《条例(草案)》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五章,共三十九条。

(一)《条例(草案)》的立法思路

《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以提升漯河市城市绿化整体水平、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目的,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解决漯河市城市绿化突出问题为导向,细化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补充、完善适应漯河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制度体系,做好城市绿化引导,与上位法律法规相衔接,对绿化建设等问题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坚持法律责任,对绿地进行管理职责确认,明确城区内各种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对擅自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依法惩处,促进漯河市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1.关于总则

规定了《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城市绿化的原则和各级的有关责任,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绿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2.关于规划和建设

理顺规划关系。《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控制绿地指标。《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明确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规划建设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进行前期方案审查、施工建设监督、竣工验收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3.关于管理和保护

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城市各类绿地管理单位,避免相互推诿导致城市绿化无人管理;

加强绿化保护管理,对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做出禁止,对更换行道树、占用绿地的行为进行规定;

建立城市绿化监管体系,定期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等相关信息;

加强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单位个人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人民政府将古树名木保护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4.关于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从保护城市绿化资源目的出发,参考驻马店、南阳、许昌等地立法经验,结合漯河发展实际,设定具体处罚措施,为依法护绿提供法律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也进行反复修改,但仍会有考虑不周全不严密的地方,不足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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