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十问答”②
发布时间::2023-09-21 来源: 浏览:9096

1.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什么是被处罚主体?

答: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5.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谁管辖?

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7.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哪些文书?

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9.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需要写明所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形态及处理结果,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并盖章,对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0.《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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